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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0-25 16:40:53 股吧网页版
光晟物联:北京凯泰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光晟物联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实施情况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2-10-25


北京凯泰律师事务所

关于

广东光晟物联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重组实施情况的

法律意见书

北京凯泰律师事务所

Beijing Kaitai Law Firm

中国北京市朝阳区地铁八通线指挥中心(四惠京通大厦)1 层 B2 区 106 号
二零二二年十月

北京凯泰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光晟物联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实施情况的

法律意见书

致:广东光晟物联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凯泰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根据与广东光晟物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签订的《专项法律顾问服务合同》,接受公司的委托担任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宜(以下简称“本次重组”)的法律顾问。本所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重组管理办法》”)及相关细则、指引,以及其他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为公司本次重组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特作出如下声明:

1、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及《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公司已向本所出具书面《确认函》,确认其已经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完整、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或者口头证言,并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正本、原件一致和相符。

3、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范性文件的明确要求,对公司本次重组的合法性及对本次重组有重大影响的法律
问题发表法律意见,而不对公司的会计、审计、验资、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和报告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会计报表、审计、验资和资产评估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律师对该等数据和相关结论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担保或保证,且本所律师对于该等文件及其所涉内容不具备进行核查和作出评价的适当资格。

4、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申请本次重组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同意对本所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本所律师同意公司部分或全部按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的审核要求引用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在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6、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7、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申请本次重组之目的使用,除非事先取得本所律师的事先书面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将本法律意见书或其任何部分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声明,本所及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相关业务规则,在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核查和验证的基础上,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目录

释义......4
正 文......7
一、本次重组的基本情况 ......7
二、本次重组的批准及授权......13
三、本次重组的实施情况 ......15
四、本次重组相关实际情况与此前披露的信息是否存在差异......16
五、本次重组的相关协议及承诺的履行情况......16
六、本次重组交易各方是否存在失信联合惩戒情况 ......19
七、本次重组是否存在第三方聘请情况 ......19
八、结论意见......19

释义

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明确说明,否则下列词语分别对应下述含义:

简称 指 对应全称或含义

公司、公众公司、光晟物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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