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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5-15 15:57:52 股吧网页版
骏创科技: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骏创科技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5-15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州骏创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目录

释 义 ...... 2
正 文 ...... 3
第一部分 对《第二轮审核问询函》的回复...... 3
问题 2.关于发行人及实际控制人涉诉问题...... 3
第二部分 对《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更新...... 38
一、 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 38
二、 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38
三、 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 39
四、 发行人的独立性 ...... 39
五、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 40
六、 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 41
七、 发行人的业务 ...... 41
八、 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 43
九、 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 46
十、 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 54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57
十二、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57
十三、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57
十四、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58
十五、发行人的税务 ...... 61
十六、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65
十七、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 67
十八、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 ...... 67
十九、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 68
二十、发行人募集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70
二十一、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 70
二十二、结论意见 ...... 71

第三部分 对《审核问询函一》回复的更新...... 72
问题 2. 业务模式披露充分性与合规性...... 72
问题 4.其他问题 ...... 8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州骏创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致:苏州骏创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苏州骏创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或“骏创科技”)的委托,并根据发行人与本所签订的《法律服务合同》,作为发行人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特聘法律顾问。

本所已出具了《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骏创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骏创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骏创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等本次发行的申报文件。

北京证券交易所于 2024 年 3 月 27 日出具《关于苏州骏创汽车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的第二轮审核问询函》,本所律师就第二轮审
核问询函问题以及 2023 年 7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和自《法律意见书》《律
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生的重要事实和变化情况,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的补充、说明和更正,并构成《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本所律师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中声明事项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释义

《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中声明的事项和释义继续有效。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下述涵义:

报告期 指 2022 年度、2023 年度

本补充法律意见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骏创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书、补充法律意见 指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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