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2-24
证券代码:833533 证券简称:骏创科技 公告编号:2024-088
苏州骏创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4 年 12 月 23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24 年 12 月 23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慕贝尔汽车部件(太仓)有限公司(简称:慕贝尔)
法定代表人:Andrzej WOJCIKOWSKI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李辉、上海汉盛(临港新片区)律师事务所
(二)(被告)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无锡沃德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被告一、简称:无锡沃德)
法定代表人:王明根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许玥、上海市协力(苏州)律师事务所
其他信息:系公司前子公司,公司已于 2022 年底出售持有无锡沃德的股权,出售后不再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
姓名或名称:沈安居(被告二)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王乃莹和赵胜、上海市协力(苏州)律师事务所
其他信息: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在公司 2022 年底出售无锡沃德前,曾任无锡沃德法定代表人
姓名或名称:陆晓峰(被告三)、于臣(被告四)、韩玉磊(被告五)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许玥、上海市协力(苏州)律师事务所
其他信息:系无锡沃德员工
姓名或名称:苏州骏创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六、简称:骏创科技)
法定代表人:沈安居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王乃莹和薛恒、上海市协力(苏州)律师事务所
其他信息:本公司,在公司 2022 年底出售无锡沃德前系无锡沃德控股股东
姓名或名称:苏州骏创模具工业有限公司(被告七、简称:骏创模具)
法定代表人:沈安居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王乃莹和薛恒、上海市协力(苏州)律师事务所
其他信息:公司全资子公司,系无锡沃德供应商
姓名或名称:苏州宏元兴机械有限公司(被告八、简称:宏元兴)
法定代表人:王凯荣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屠海群和蒋建江、苏州市吴中区木渎法律服务所
其他信息:系无锡沃德供应商
姓名或名称:李晓东(被告九)、张宇(被告十)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张雨嘉、上海市协力(苏州)律师事务所
其他信息:系无锡沃德员工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1、刑事判决书生效,不涉及沈安居、骏创科技、骏创模具
本次民事诉讼案件系由公司前子公司无锡沃德员工陆晓峰、于臣、韩玉磊侵犯商业秘密刑事案衍生,针对上述三名原无锡沃德员工侵犯商业秘密案,江苏省
太仓市人民法院于 2023 年 11 月 8 日作出“(2023)苏 0585 刑初 576 号”刑事判
决书,法院认定的事实与判决主要内容如下:
(1)被告人陆晓峰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 65 万元;(2)被告人于臣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 75 万元;(3)被告人韩玉磊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 45 万元;(4)被告人韩玉磊已退出的违法所得 40.96万元,予以没收。继续追缴被告人陆晓峰的违法所得 55.49 万元、被告人于臣的
违法所得 66.59 万元,予以没收;(5)太仓市公安局查封的 6 台德国冲压设备,予以没收。
同时,判决书亦明确认定无锡沃德不以单位犯罪论处。
原告方基于上述刑事案件,对上述三名犯侵犯商业秘密罪的陆晓峰、于臣、韩玉磊,并连同无锡沃德及其原法定代表人提起侵犯技术秘密纠纷民事诉讼,并在民事案件起诉受理后追加了骏创科技、骏创模具等为被告。
2、一审民事判决
2024 年 11 月 25 日,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苏 05 民初
1652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如下:
(1)被告无锡沃德、陆晓峰、于臣、韩玉磊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开支共计 430 万元;(2)被告沈安居、骏创科技、骏创模具对判决一金额在 100 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李晓东对判决一金额在 10 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张宇对判决一金额在 5 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3)被告苏州宏元兴机械有限公司立即删除含有涉及技术信息的技术图纸;(4)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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