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1-05-21
江苏益友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州达菲特过滤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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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一年五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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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益友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州达菲特过滤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苏州达菲特过滤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苏州达菲特过滤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江苏益友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苏州达菲特过滤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卜浩律师、周小凡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现按照律师行业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及表决的相关事项依法出具如下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21年4月30日,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上发布了《苏州达菲特过滤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审议事项、出席对象以及登记方法等事宜。
本次股东大会根据《通知》所载内容,公司于2021年5月20日上午9:00在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由公司董事长陆力先生主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相关规范的要求和规定。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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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师对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及股东代表的身份证件、授权委托书、股东签字等相关资料进行了验证。
经本所律师见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9名,代表公司股份24,0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00.00%。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除公司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外,还有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有权对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三、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审议并形成决议,本次股东大会议案表决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的有效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上述决议合法有效。
四、结论性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均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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