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05-22
江苏益友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州达菲特过滤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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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三年五月
江苏益友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州达菲特过滤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苏州达菲特过滤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苏州达菲特过滤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江苏益友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苏州达菲特过滤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卜浩律师、周小凡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现按照律师行业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相关事项依法出具如下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23年4月25日,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上发布了《苏州达菲特过滤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方式、召开日期和时间、出席对象、会议地点、审议事项以及会议登记方法等事宜。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表决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根据《通知》所载内容,公司于2023年5月19日上午9:00在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由公司董事长陆力先生主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相关规范的要求和规定。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资格
本所律师对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及股东代表的身份证件、授权委托书、股东签字等相关资料进行了验证。
经本所律师见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8名,代表公司股份22,0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91.67%。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除公司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外,还有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有权对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以记名投票方式对《通知》列名的议案逐项进行了表决,出席股东推选的计票人、监票人分别对本次会议表决票进行了计票、监票,公布了表决结果,出席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本次会议没有对《通知》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逐项进行了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1. 审议通过《关于 2022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22,000,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100%;
反对股数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弃权股数 0 股,占出席会议
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
2. 审议通过《关于 2022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22,000,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100%;
反对股数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弃权股数 0 股,占出席会议
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
3. 审议通过《关于 2022 年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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