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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06-27 15:32:07 股吧网页版
关于对浙江灵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3-06-27

全国股转公司自律监管措施决定书
股转挂牌公司管理一函〔2023〕47 号

关于对浙江灵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
责任主体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
当事人:

浙江灵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灵通股份),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埭溪镇创强路 2 号。

吴炜炜,时任董事长。

李晓罕,时任总经理。

张丽华,时任董事会秘书。

经查明,灵通股份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2022 年 9 月 8 日,灵通股份为控股股东吴炜炜控制的浙江
多面体新材料有限公司与湖州吴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埭溪支行签订的额度为 3000 万元的《固定资产借款合同》提供担保,截至 2022 年年末,担保余额为 980 万元,占上一年期末
净资产的比例为 9.89%;截至 2023 年 3 月,担保余额为 3000
万元,占灵通股份上一年期末净资产的比例为 26.56%。上述事项发生时,公司未履行事前审议及披露程序。

灵通股份上述行为,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公司治理规则》)第八十九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构成公司治理和信息披露违规。

针对违规担保行为,吴炜炜、李晓罕、张丽华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违反了《信息披露规则》第三条、《公司治理规则》第五条的规定,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第 6.1 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我司做出如下决定:

对灵通股份、吴炜炜、李晓罕、张丽华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特此提出警示如下:

你方应当按照《公司治理规则》《信息披露规则》等相关规则履行审议和信息披露义务。特此告诫你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应当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并吸取教训,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否则,我司将进一步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给予纪律处分。

对于上述惩戒,我司将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挂牌公司应自收到本自律监管决定书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及时披露相应信息。

全国股转公司挂牌公司管理一部

2023 年 6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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