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06-27
全国股转公司自律监管措施决定书
股转挂牌公司管理一函〔2023〕47 号
关于对浙江灵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
责任主体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
当事人:
浙江灵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灵通股份),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埭溪镇创强路 2 号。
吴炜炜,时任董事长。
李晓罕,时任总经理。
张丽华,时任董事会秘书。
经查明,灵通股份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2022 年 9 月 8 日,灵通股份为控股股东吴炜炜控制的浙江
多面体新材料有限公司与湖州吴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埭溪支行签订的额度为 3000 万元的《固定资产借款合同》提供担保,截至 2022 年年末,担保余额为 980 万元,占上一年期末
净资产的比例为 9.89%;截至 2023 年 3 月,担保余额为 3000
万元,占灵通股份上一年期末净资产的比例为 26.56%。上述事项发生时,公司未履行事前审议及披露程序。
灵通股份上述行为,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公司治理规则》)第八十九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构成公司治理和信息披露违规。
针对违规担保行为,吴炜炜、李晓罕、张丽华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违反了《信息披露规则》第三条、《公司治理规则》第五条的规定,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第 6.1 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我司做出如下决定:
对灵通股份、吴炜炜、李晓罕、张丽华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特此提出警示如下:
你方应当按照《公司治理规则》《信息披露规则》等相关规则履行审议和信息披露义务。特此告诫你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应当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并吸取教训,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否则,我司将进一步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给予纪律处分。
对于上述惩戒,我司将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挂牌公司应自收到本自律监管决定书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及时披露相应信息。
全国股转公司挂牌公司管理一部
2023 年 6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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