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3-06-28
公告编号:2023-021
证券代码:833543 证券简称:灵通股份 主办券商:浙商证券
浙江灵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和相关责任主体收到全国股转公司自律监
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基本情况
相关文书的全称:关于对浙江灵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 责任主体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
收到日期:2023 年 6 月 27 日
生效日期:2023 年 6 月 20 日
作出主体:全国股转公司
措施类别:自律监管措施
违法违规主体及任职情况:
姓名/名称 类别 具体任职/关联关系
浙江灵通科技股 挂牌公司或其子公司 挂牌公司
份有限公司
吴炜炜 董监高 董事长
李晓罕 董监高 总经理
张丽华 董监高 董事会秘书
公告编号:2023-021
违法违规的事项类别:
公司治理和信息披露违规。
二、主要内容
(一)违法违规事实:
2022 年 9 月 8 日,灵通股份为控股股东吴炜炜控制的浙江多
面体新材料有限公司与湖州吴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埭溪支行签订的额度为 3000 万元的《固定资产借款合同》提供担保,截至 2022 年年末,担保余额为 980 万元,占上一年期末净资产的
比例为 9.89%;截至 2023 年 3 月,担保余额为 3000 万元,占灵通
股份上一年期末净资产的比例为 26.56%。上述事项发生时,公司未履行事前审议及披露程序。
(二)处罚/处理依据及结果
灵通股份上述行为,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公司治理规则》)第八十九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构成公司治理和信息披露违规。
针对违规担保行为,吴炜炜、李晓罕、张丽华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违反了《信息披露规则》第三条、《公司治理规则》第五条的规定,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第 6.1 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自律监
公告编号:2023-021
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我司做出如下决定:
对灵通股份、吴炜炜、李晓罕、张丽华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 监管措施。
三、 对公司的影响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自律监管措施对公司经营方面未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二)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自律监管措施对公司财务方面未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三)不存在因本次处罚/处理而被终止挂牌的风险。
(四) 不存在被调整至基础层的风险。
四、应对措施或整改情况
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自律监管措施决定书后,高度重视自律监 管措施决定书中提出的问题,将在今后的工作中严格按照《信息披 露规则》《公司治理规则》等相关规则,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 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规范公司治理、诚实守信、 规范运作,杜绝此类事项的再次发生。
五、 备查文件目录
(一)关于对浙江灵通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股转挂牌公司管理一函[2023]47 号)
公告编号:2023-021
浙江灵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6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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