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3-09-28
公告编号:2023-025
证券代码:833543 证券简称:灵通股份 主办券商:浙商证
券
浙江灵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
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基本情况
相关文书的全称:关于对浙江灵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 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收到日期:2023 年 9 月 27 日
生效日期:2023 年 9 月 26 日
作出主体: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浙江证监局
措施类别:行政监管措施
违法违规主体及任职情况:
姓名/名称 类别 具体任职/关联关系
浙江灵通科技股 挂牌公司或其子公 挂牌公司
份有限公司 司
吴炜炜 董监高 董事长
公告编号:2023-025
李晓罕 董监高 总经理
张丽华 董监高 董事会秘书
违法违规的事项类别:
公司治理和信息披露违规
二、 主要内容
(一)违法违规事实:
2022 年 9 月 8 日,公司与湖州吴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埭溪支行签订《保证合同》,为实际控制人控制的浙江多面体新 材料有限公司 3,000 万元借款提供担保,担保金额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30.28%。前述担保事项未按规定履行审议程序
及信息披露义务,公司直至 2023 年 4 月 11 日、2023 年 5 月 11 日
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补充审议,2023 年 4 月 11 日补充披露。
(二)处罚/处理依据及结果:
灵通股份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 监会令 190 号)第十四条第三款、《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证监会令第 191 号)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三项的规 定。公司时任董事长吴炜炜、时任总经理李晓罕、时任董事会秘书 张丽华未按照《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91 号)第五条的规定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对公司上述行为负 有主要责任。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90 号)第六十七条、《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 会第 191 号)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我局决定对公司及吴炜炜、李
公告编号:2023-025
晓罕、张丽华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 货市场诚信档案。
三、 对公司的影响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行政监管措施对公司经营方面未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二)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行政监管措施对公司财务方面未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三)不存在因本次处罚/处理而被终止挂牌的风险。
(四)不存在被调整至基础层的风险。
四、 应对措施或整改情况
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后,高度重视行政监管 措施决定书中提出的问题,将在今后的工作中严格按照《全国中小 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 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相关规则,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规范公司治理、诚实守 信、规范运作,杜绝此类事项的再次发生。
五、 备查文件目录
(一)关于对浙江灵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督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
公告编号:2023-025
书[2023]124 号)
浙江灵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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