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0-04-29
证券代码:833548 证券简称:锐丰科技 主办券商:金元证券
广州市锐丰音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广州市锐丰音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于 2020 年 4 月 28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无回避表决情况。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广州市锐丰音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信息披露行为,根据《公司法》《证券法》《非上市公众 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以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将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或者对投资决策有较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本制度所称“披露” 是指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全国股转公司其他有关规定在规定信息披露平台上公告信息。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四)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五)公司各部门以及子公司的负责人;
(六)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 5%以上的股东;
(七)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人员和机构。
以上人员和机构统称“信息披露义务人”。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
临时报告。公司适用基础层的信息披露规定,但可以自愿选择适用更高市场层级的信息披露要求。
除依法或者按照本制度和相关规则需要披露的信息外,公司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或者按照本制度和相关规则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第六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以下简称“规定信息披露平台”)发布,公司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在规定信息披露平台披露的时间。
第七条 由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特殊原因导致本制度规定的某些信息确实不便披露的,公司可以不予披露,但应当在相关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说明未按照规定进行披露的原因。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为需要披露的,公司应当披露。
第八条 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涉及本制度规定的信息时,视同公司的信息,适用本制度。公司的参股公司涉及本制度规定的信息时,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参照适用本制度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九条 公司应当按照相关规则及本制度编制信息披露文件,并将信息披露 文件及备查文件送达主办券商。拟披露信息经主办券商事前审查后,由主办券商上传至规定信息披露平台,全国股转公司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章 定期报告
第十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及全国股转系统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编制财务报告。中国证监会及全国股转系统对不同市场层级挂牌公司的定期报告内容与格式有差异化要求的,公司应当遵守相关规定。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系统行业信息披露有关规定的要求在年度报告中披露相应信息。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并披露中期报告。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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