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2-07-26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关于施勒智能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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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2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2三、本次会议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没有修改列入会议议程
的提案......3
四、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3
五、结论意见......4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关于施勒智能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施勒智能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施勒智能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之委托,委派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进行法律见证,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披露规则》”)及《施勒智能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施勒智能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董事会为召开本次会议所作出的决议及公告文件、本次会议的会议文件、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的登记证明等必要的文件和资料。
本所律师本次所发表的法律意见,仅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及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并基于本所律师对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而形成,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发表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议案的内容以及在议案中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等问题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公告,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的规定,
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公司董事会于 2022 年 6 月 28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
过《关于提请召开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议案,决定于 2022 年 7 月 22 日
召开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并于 2022 年 6 月 29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
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发布了《施勒智能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
本次股东大会通知载明了会议的届次、召集人、召开的合法性合规性、召开方式、召开日期和时间、出席对象、会议地点、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式等事项。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方式召开,于 2022 年 7 月 22 日
上午 9:30 在上海市普陀区绥德路 2 弄 23 号 4 层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
司董事长张国义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会议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和召集人主体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
1、经本所律师见证,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12 人,代表股份 2,067.0894 万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1.68%,上述股东持有相关持股证明。
2、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其他人员为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本所指派的见证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均有权或已获得合法有效的授权出席本次会议,其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会议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没有修改列入会议议程的提案
四、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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