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0-09
上海市锦天城(太原)律师事务所
关于
浙江精工钢结构集团有限公司收购
山西金粮饲料股份有限公司
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青年路 5 号东方明珠·湖滨广场 23 层
电话:0351-5260570 传真:0351-5260571
邮编:030000
释 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左栏中的术语或简称对应右栏中的含义或全称:
简称 指 含义
公司、山西金粮、公众 指 山西金粮饲料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
收购人、浙江精工 指 浙江精工钢结构集团有限公司
本次收购 指 浙江精工本次以执行法院裁定方式收购山西金粮
股份事宜
精工钢构 指 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梦汽文旅 指 阿拉善盟梦想汽车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山西盛农 指 山西盛农投资有限公司
《收购报告书》 指 《山西金粮饲料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 修订)》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 修订)》
《证券法律业务管理 指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中国
办法》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司法部令第 223 号)
《证券法律业务执业 指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中
规则》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司法部公告〔2010〕33 号)
《收购管理办法》 指 《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5
《第 5 号准则》 指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收购报告书、要约收购报
告书》
本所 指 上海市锦天城(太原)律师事务所
《上海市锦天城(太原)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精工
本法律意见书 指 钢结构集团有限公司收购山西金粮饲料股份有限
公司的法律意见书》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登公司北京分公司 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
股转系统 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法律法规 指 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上海市锦天城(太原)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精工钢结构集团有限公司收购
山西金粮饲料股份有限公司的
法律意见书
致:山西金粮饲料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山西金粮的委托,担任浙江精工收购金粮股份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收购管理办法》《第 5 号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本次收购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声明事项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一、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收购管理办法》《第 5 号准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所已得到公司、收购人如下保证:其已经提供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上述人员在向本所提供文件时并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所有文件上的签名、印章均是真实的,所有副本材料或复印件均与原件一致。对于本法律……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