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05-16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
江苏锁龙消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
之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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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三年五月
关于江苏锁龙消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锁龙消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苏锁龙消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张强律师、吴尤嘉律师出席了公司召开的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的合法性、有效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以及《江苏锁龙消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公司已向本所作出保证和承诺,保证公司向本所提供的资料和文件均为真实、准确、完整、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他资料一起向社会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董事会于2023年4月25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上发布了《江苏锁龙消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
公告》(以下简称《通知》),以公告形式向全体股东发出 2023 年 5 月 16 日在公
司会议室召开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经审查,公司召开股东大会会议的时间、地点、方式均与《通知》中所公告的事项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履行的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
根据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签名册及授权委托书,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 25 名,合计持有公司股份 2,652 万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会议人员除公司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外,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信息披露负责人及本所指派的律师。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上述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会议审议事项
1. 审议《关于公司 2022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2. 审议《关于公司 2022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3. 审议《关于公司 2022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4. 审议《关于 2022 年度审计报告的议案》;
5. 审议《关于公司 2022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6. 审议《关于公司 2023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7. 审议《关于 2022 年年度权益分派预案的议案》;
8. 审议《关于续聘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3 年度审
计机构的议案》;
9. 审议《关于公司 2023 年度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
(二)会议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方式表决,由1名股东代表和1名监事代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三)会议表决结果
1. 《关于公司 2022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2,652万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股数 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股数 0 股,占本
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2. 《关于公司 2022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2,652万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股数 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股数 0 股,占本
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3. 《关于公司 2022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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