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1-09-17
证券代码:833582 证券简称:华特信息 主办券商:华龙证券
新疆华特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新疆华特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年 9 月 2 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会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并提请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对此进行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新疆华特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本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治理 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新疆华特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本章程”、“公司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条 公司经新疆华特信息网络有限公司股东会批准,整体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方式设立,并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注册登记,取得法人营业执照。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新疆华特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条 公司住所: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喀纳斯湖北路 455 号新疆软件园 G3-11。邮政编码:830011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2200 万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涉及章程规定的纠纷,应当先行通过协商解决。经协商不成可以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投资者与公司之间产生纠纷的,应先自行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
任何一方可提交证券期货纠纷专业调解机构进行调解、依据仲裁协议或仲裁条款的约定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有管辖权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采用高新技术,升级传统产业;提供优良产品,服务广大客户;确保持续发展,回报全体股东。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信息业务服务(含互联网信息服务、移动网信息服务;不含固定网信息服务);信息网 络传播听节目服务(具体项目以许可证为准);广播电视节目制作(具体项目以许可 证为准);网络文化经营服务(具体项目以许 可证为准);安全技术防范工程设计、施工、维修;产品与服务的代理,计算机系统集成与服务,软件开发与产品生产,货物与技术的进出口业务;电子商务;增值电信业务,大数据与信息采集、咨询与分析;现代农业及水利信息咨询、技术研发、项目实施;房屋租赁;物业管理;销售:计算机配件及耗材、通讯器材、日用百货;风电、火电、光伏(热)发电,输变电、电网规划、项目决策咨询、规划、勘察、设计、经济评价、项目管理、工程总承包。(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后,股票采用记名方式、股东名册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登记存管,并遵守该存管机构的管理规定。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公司增发新股由公司股东会决议发行或由公司董事会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议发行。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为 1.00 元。第十七条 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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