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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06-30 15:34:36 股吧网页版
中斗科技:公司章程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2-06-30


北京中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 事
第二节 董事会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 事
第二节 监事会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二节 内部审计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九章 通知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北京中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 公司以发起方式设立的股份公司。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北京中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条 公司住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39 号院 24 号楼 26 层3002-1。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16,789,992 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
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
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
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
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
书、财务总监和公司董事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科学立足 以人为本 诚信敬业 合作共赢。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 技术推广;技术咨询;技术开发;技术服务;

投资与投资管理;经济贸易咨询;基础软件服务;销售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
电子产品、通讯器材、车载行驶记录仪、手机通讯卡、轮胎、润滑油、汽车配件;
设计、代理、制作、发布广告;安装及维修车载行驶记录仪;系统集成;数据处
理(数据处理中的银行卡中心、PUE 值在 1.5 以上的云计算数据中心除外);健康

管理(须经审批的诊疗活动除外); 生产车载行驶记录仪(限分支机构经营);经

营电信业务;互联网信息服务。(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 经

营电信业务、互联网信息服务以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

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

活动。)

第三章 股 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记名股票的形式。

公司发行的股票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集中存管。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

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

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116,789,992 股普通股,每股金额 1 元。公司全

体股东按有限公司各自的出资比例以净资产折股方式认缴出资,自股份公司领取

营业执照之日缴纳。

第十八条 公司以发起方式设立,发起人为张勇和张传运。发起设立公司时,

各发起人股东持股数、出资方式及占总股本比例如下:

序号 发起人名称或姓名 持股数(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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