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11-22
北京中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 事
第二节 董事会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 事
第二节 监事会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二节 内部审计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九章 通知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北京中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 公司以发起方式设立的股份公司。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北京中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条 公司住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39 号院 24 号楼 26 层3002-1。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16,789,992 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和公司董事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科学立足 以人为本 诚信敬业 合作共赢。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许可项目:飞行训练。(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智能无人飞行器制造;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信息技术咨询服务;软件开发;软件销售;电子专用材料研发;电子专用材料制造;电子专用材料销售;数据处理服务;信息系统运行维
护服务;电机及其控制系统研发;通信设备制造:通信设备销售:电子产品销售:以
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体育竟赛组织;组织体育表演活动;体育赛事策划;体育用
品设备出租;体育保障组织;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数字创意产品展览展示服务;
文化场馆管理服务;会议及展览服务;专业设计服务;教学用模型及教具制造;教学
用模型及教具销售;玩具制造;玩具销售;玩具、动漫及游艺用品销售;广告制作;
广告发布;数字广告制作;教育咨询服务(不含涉许可审批的教育培训活动);业务
培训(不含教育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等需取得许可的培训);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
要许可的商品)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体育场地设施经营(不
含高危险性体育运动)。(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
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第三章 股 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记名股票的形式。
公司发行的股票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集中存管。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
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
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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