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9-03-15
证券代码:833604 证券简称:南广影视 主办券商:东莞证券
杭州南广影视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19年3月15日
诉讼受理日期:不详
受理法院的名称: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二、 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 (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光大兴陇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闫桂军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不详、不详
(二) (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被告(一)
姓名或名称:伊宁市南广影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徐云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暂未委托、暂未委托
被告(二)
姓名或名称:杭州南广影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徐云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暂未委托、暂未委托
被告(三)
姓名或名称:北京广义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朱晓航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不详、不详
(三) 第三人或其他利害相关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海宁沐尔福慧文化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北京广义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不详、不详
(四) 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2016年8月17日,原告作为有限合伙人,被告3作为普通合伙人和执行事务合伙人,双方共同签订了《海宁沐尔福慧文化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之合伙协议》,约定原告出资4950万元并加入合伙企业(即本案第三人),未来拟投资于电视剧、电影等影视项目。
2017年8月,被告1、被告2、被告3与第三人先后签订了《电影〈济公之人皇鼎〉投资合同》、《收益权标的变更合同》、《收益权回购协议》等合同,先是约定第三人向被告1筹拍的电影进行投资,后由于拍摄计划调整,第三人投资款转为用于被告2筹拍的电视剧《过河卒》。其中,上述四方签订的《收益权回购协议》约定:截至2018年7月31日,被回购方海宁沐尔福慧文化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基于投资该剧的行为而实现的年化收益率低于15%的,回购方
1(即被告1)应进行回购,回购价格=被回购方投资总额*(1+15%);如果2018年7月31日前回购方1对被回购方的收益权回购款不足,则差额部分由回购方2(即被告2)于2018年8月10日前补足完毕;如回购方2未按时补足支付完毕,每逾期一日,回购方2应就应补足而未补足部分的金额按照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向被回购方支付滞纳金。关于管辖方式,合同约定:任何一方均可向本协议签订地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上述协议签订后,第三人实际支付投资款共计人民币900万元。但至2018年7月31日前,投资并未实现收益,被告1也没有在该日期前支付回购款:至2018年8月10日前,被告2也未履行回购义务。(五) 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诉讼请求
1、 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1、被告2共同向第三人支付协议
回购款10350000元
2、 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2立即向第三人支付滞纳金,计算
方式为;自2018年8月11日起至回购款实际付清之日止,以
回购款1035万元为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五标准计算。(暂计
算至2018年9月12日起诉时的滞纳金为165600元);
3、 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1、被告2立即向原告支付本案的
律师费250000元,保全担保费16155元;
4、 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3对前述1-3项诉讼请求承担补充
清偿责任;
5、 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1、被告2、被告3共同承担本案的诉讼
费、保全费。
(本案总标的额:10781755元)
诉讼依据
依据我国《合伙企业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有限合伙人在
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时,有权督促其行使权利或者为
了本企业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另根据合伙协议第
4.1.10条约定:普通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时,有限合伙人有权
督促其行使权利或者为了本合伙企业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
诉讼。另外根据合伙协议第17.1条:“如果普通合伙人违反本
协议约定的义务,给其他合伙人或者合伙企业造成损失的,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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