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9-12-23
证券代码:833604 证券简称:南广影视 主办券商:东莞证券
杭州南广影视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19 年 7 月 8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19 年 7 月 8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
二、 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 (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海宁外星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余文晶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叶宇涵、郑怡,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二) (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被告(一)
姓名或名称:伊宁市南广影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徐云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吴定坚、浙江永鼎律师事务所
被告(二)
姓名或名称:杭州南广影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徐云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吴定坚、浙江永鼎律师事务所
(三) 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原告与被告一于 2017 年 7 月 6 日签署《电视连续剧<追风行动>
联合投资摄制合作合同》(以下简称“《合作合同》”),并约定电视剧《追风行动》由被告一负责发行,每一笔发行收入到账户后,被告一须在五个工作日内将发行费用、应纳税费、净收益分配等结算明细表发原告确认,原告确认结算结果后五个工作日内,被告一应按双方出资比例将原告收益汇至原告指定账户。
前述《合作合同》签订后,被告一未能按照《合作合同》的约定向原告支付其应获分配的发行收益。
(四) 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诉讼请求:
1、判令伊宁公司向原告支付拖欠发行收益款 3042527.65 元;
2、判令杭州公司对伊宁公司的前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诉讼依据:
1、合同一份,证明双方签订合同以及相关的权利义务;
2、对账单(回款汇总)一份,证明被告欠款事实;
3、转让合同一份、许可合同一份,证明付款条件已经成就;
4、剧组执行情况汇总情况表一份,证明制片款数额;
5、企业查询信息表一份,证明伊宁公司为杭州公司全资子公司,
应该承担连带责任。
(五) 案件进展情况:
原告海宁外星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伊宁市南广影视有限公司、杭州南广影视股份有限公司合作创作合同纠纷一案,于 2019
年 7 月 5 日在海宁市人民法院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于 2019
年 7 月 8 日作出民事裁定。案件于 2019 年 8 月 20 日进行证据交换,
于 2019 年 10 月 24 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宇
涵、郑怡,俩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定坚到庭参加诉讼。海宁市人民
法院于 2019 年 12 月 18 日作出民事判决。
三、 判决情况(适用于判决或裁决阶段)
于 2019 年 12 月 19 日收到海宁市人民法院在 2019 年 12 月 18
日作出的民事判决书(2019)浙 0481 民初 5096 号,判决结果如
下:
一、被告伊宁市南广影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
付原告海宁外星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3042527.65 元。
二、被告杭州南广影视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履行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31140 元,保全费 5000 元,合计 36140 元,由两被
告负担。
针对本案诉讼结果,公司拟采取的措施如下:
我司将依法提起上诉。
四、 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一) 本次诉讼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判决对公司生产经营无重大影响。
(二) 本次诉讼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判决对公司财务无重大影响。
五、 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无
六、 备查文件目录
1、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2019)浙 0481 民初 5096
号
2、 民事起诉状
杭州南广影视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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