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0-01-17
证券代码:833604 证券简称:南广影视 主办券商:东莞证券
杭州南广影视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19 年 3 月 13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19 年 3 月 11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二、 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 (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光大兴陇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闫桂军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白昊、刘飞、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二) (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被告(一)
姓名或名称:伊宁市南广影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徐云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吴定坚、浙江永鼎律师事务所
被告(二)
姓名或名称:杭州南广影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徐云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吴云梦、公司法务
被告(三)
姓名或名称:北京广义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朱晓航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杨晓红、邵桐、北京市潮阳律师事务所(三) 第三人或其他利害相关人基本信息:(如适用)
姓名或名称:海宁沐尔福慧文化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北京广义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不详、不详
(四) 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1、2017 年 8 月,海宁沐尔福慧文化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北京广义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伊宁南广影视有限公司、杭州南广先后签订《电视剧<济公之人皇鼎>投资合同》、《收益权标的变更合同》、《收益权回购协议》等合同。其中上述四方签订的《收益
权回购协议》约定至 2018 年 7 月 31 日,被回购方海宁沐尔福慧文化
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北京广义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基于投资电视剧的行为而实现的年化收益率低于 15%,伊宁南广应实行回
购,如回购款不足,则差额部分由杭州南广于 2018 年 8 月 10 日前补
足完毕。如杭州南广未按时补足的,杭州南广应就未补足部分的金额按照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违约金。
上述协议签订后,海宁沐尔福慧文化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北京广义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应付 1000 万但实付 900 万元。
至 2018 年 7 月 31 日前,投资并未实现收益,伊宁南广未支付回购
款。至 2018 年 8 月 10 日前,杭州南广也未支付回购款。
2、作为海宁沐尔福慧文化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人,光大兴陇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以合伙企业怠于行使权利为由,从而代表合伙企业以原告身份起诉伊宁南广、杭州南广、北京广义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海宁沐尔福慧文化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并在诉前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查封、冻结伊宁南广、杭州南广的财产。
(五) 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1、伊宁南广、杭州南广向海宁沐尔福慧文化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支付回购款 1035 万元;
2、伊宁南广、杭州南广向海宁沐尔福慧文化投资管理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支付滞纳金(以 1035 万元为基数,自 2018 年 8 月 11
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每日万分之五标准计算)。
3、伊宁南广、杭州南广向原告支付律师费 25 万元及保全担保费16155 元。
4、北京广义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对上述第 1 项至第 3 项债务承
担补充清偿责任。
5、伊宁南广、杭州南广、北京广义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及保全费。
(六) 案件进展情况(如适用):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于 2019 年 11 月 28 日作出民事判决书
(2019)京 0105 民初 212 号,我公司于 2020 年 01 月 15 日收到该判
决书,并决定在在法定上诉期限十五日内提出上诉,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三、 判决情况(适用于判决或裁决阶段)
于 2020 年 1 月 15 日收到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在 2019 年 11
月 28 日作出的民事判决书(2019)京 0105 民初 212 号,判决结果如
下:
一、被告伊宁市南广影视有限公司、被告杭州南广影视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第三人海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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