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2-0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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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山东镭之源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问询函回复
大信备字[2022]第 3-00020 号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挂牌公司管理一部:
贵部《关于对山东镭之源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公司一部年报问询函【2022】第 049 号)已收悉。作为山东镭之源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审计机构,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我们”)对问询函提及的公司有关财务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现将核查情况予以说明。
2、关于主要客户及供应商
根据报表附注,你公司报告期内向第一大客户烟台镭之源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烟台镭之源”)销售29,465,630.65元,占营业收入比例为41.59%,较上年同期增长937.12%,烟台镭之源为你公司持股 40%参股公司。
你公司在第一大供应商采购金额为 13,932,624.29 元,占年度采购总额 41.11%。
你公司年报未披露前五大客户及供应商情况,但 2,019、2020 年度均披露了前五大客户
及供应商情况;你公司解释原因未前五大客户及供应商属于公司的商业机密,而且公司与客户及供应商签订的合同中有关保密条款,为了避免重要客户及供应商信息流失,公司不披露前五大客户及供应商名称。
请你公司:
(1)说明与烟台镭之源的交易背景及必要性,结合与其报告期内发生的合同数量、合同金额及合同履约情况、收入确认依据等说明报告期内对其销售大幅增长的原因及合理性,对其销售是否真实、准确;结合对烟台镭之源销售的产品类别、交易价格、信用政策等合同条款,说明你公司向其销售定价是否公允,回款条件与其他客户是否存在重大差异;
公司回复:
①我公司销售给烟台镭之源的产品主要是车载空调控制器,最终客户是烟台首钢电桩有限公司。烟台首钢电桩有限公司系烟台镭之源电子技术有限公司开发的客户,因此,通过关联方间接实现对烟台首钢电桩有限公司的销售在特定时期下符合我公司的战略,具有一定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本期和烟台镭之源科技有限公司之间的合同情况如下:
产品名称 合同数量(个) 合同金额(元) 合同是否履约
车用电子控制板 19,350.00 7,634,850.09 是
空调控制器 66,037.00 21,830,780.58 是
公司确认收入依据都是客户签收,采用的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应当根据其在向客户转让商品前是否拥有对该商品的控制权,来判断其从事交易时的身份是主要责任人还是代理人。企业在向客户转让商品前能够控制该商品的,该企业为主要责任人,应当按照已收或应收对价总额确认收入;否则,该企业为代理人,应当按照预期有权收取的佣金或手续费的金额确认收入,该金额应当按照已收或应收对价总额扣除应支付给其他相关方的价款后的净额,或者按照既定的佣金金额或比例等确定。
车用电子控制板及空调控制器是 2020 年公司根据厂家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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