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1-06-30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西省金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一年六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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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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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西省金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江西省金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西省金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江西省金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和列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事宜发表法律意见。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影响,本所指派律师通过视频电话参会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审查的相关文件、资料。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
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通知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董事会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
公司董事会于2021年6月10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上发布了《江西省金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下称“《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以公告形式通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通知公告》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时间、会议地点、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等。公司已按照有关规定对议案内容进行了披露。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其他投票方式(不含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于2021年6月30日上午9:00在江西省新余市高新开发区赛维大道6号江西省金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会议内容与《股东大会通知公告》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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