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0-12-30
公告编号:2020-045
证券代码:833616 证券简称:金锂科技主办券商:国信证券
江西省金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0 年 11 月 6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20 年 11 月 2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新余市渝水区城区建设投资开发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刘葛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马红星、江西大升律师事务所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江西省金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肖水龙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刘清国、江西商豪律师事务所
姓名或名称:江西佳沃新能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王霞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陈丽娟、江西姚建(南昌)律师事务所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上诉人新余市渝水区城区建设投资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城投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西省金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锂公司”)、江西佳沃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沃公司)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江西省新余市
公告编号:2020-045
中级人民法院( 2020 )赣 05 民初 84 号民事判决,向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
出上诉。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 2020 年 11 月 2 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
2020 年 11 月 30 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一、请求:1、撤销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赣 05 民初 84 号民事判
决书之第一项判决,依法驳回金锂公司准予执行(2019)赣 05 执 1 号之一执
行裁定案件中对佳沃公司拍卖款 11,801,927 元中的 5,801,927 元的诉讼请
求;2、由金锂公司、佳沃公司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二、事实和理由: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赣 05 民初 84 号民事判
决书,其判决内容为:一、准许执行司法拍卖款 580.1927 万元归属金锂公司
所有;二、驳回金锂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城投公司认为,一审法院对本案
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不当。
(五)案件进展情况:
面对拖欠货款和存在给付风险的客户,公司择机采取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
合法权益。2018 年 11 月 9 日,公司在起诉江西佳沃新能源有限公司拖欠货款的
案件中获得胜诉,2019 年 5 月取得 5,801,927.00 元欠付货款收回。
2019 年 1 月及 9 月,新余市渝水区城区建设投资开发公司以其对已执行的标
的物具有优先受偿权作为异议申请人对上述执行款提出异议,并上诉至江西省新
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 年 9 月 30 日,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裁定
(2019)赣 05 执异 32 号,裁定结果为异议人新余市渝水区城区建设投资开发
公司享有(2019)赣 05 执 1 号中对江西佳沃新能源有限公司拍卖款 5,801,927.00
元的优先受偿权,本公司将领取款项人民币 5,801,927.00 元返还至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或直接支付给异议人新余市渝水区城区建设投资开发公司。2019 年
10 月 20 日,本公司对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裁定(2019)赣 05 执异
32 号不服,并申请上诉,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并于 2019 年 11
月 28 日作出(2019)赣 05 民初 338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公司败诉。2019
年 12 月 10 日,公司已上诉至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请求依法撤销江西省新余
公告编号:2020-045
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赣 05 民初 338 号《民事裁定书》等事项,在 2020 年 4
月……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