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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08-29 15:36:23 股吧网页版
元本检测:关于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收到浙江证监局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3-08-29


公告编号:2023-036

证券代码:833617 证券简称:元本检测 主办券商:华福证券
浙江元本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收到浙江证监局出具警示函措

施的决定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基本情况

相关文书的全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3】109 号关于对浙江元本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收到日期:2023 年 8 月 28 日

生效日期:2023 年 8 月 25 日

作出主体: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浙江证监局

措施类别:行政监管措施出具警示函

违法违规主体及任职情况:

姓名/名称 类别 具体任职/关联关系

浙江元本检测技术股份 挂牌公司或其子公司 挂牌公司

有限公司

曾章海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长

潘快乐 董监高 董事会秘书

违法违规事项类别:

信息披露违规。

公告编号:2023-036

二、主要内容
(一)违法违规事实:

截止 2023 年 4 月 28 日,挂牌公司未能按期编制并披露 2022 年年度报告,
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的规定,构成信息披露违规。

挂牌公司时任董事长曾章海、时任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负责人)潘快乐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信息披露规则》第三条的规定。
(二)处罚/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91 号)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对公司及曾章海、潘快乐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对公司的影响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上述处罚措施未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二)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上述处罚措施未涉及财务罚款,未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不利影响。
(三)不存在因本次处罚/处理而被终止挂牌的风险。
四、应对措施或整改情况

公告编号:2023-036

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对浙江证监局做出的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高度重视,深刻检讨,已充分认识到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完整、准确的重要性,今后将严格遵守《业务规则》、《信息披露规则》、《公司治理规则》等业务规则,及时、审慎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吸取教训,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同时公司在股票停牌期间,积极推进报告编制工作,已于 2023 年 6 月 15
日披露了 2022 年年度报告。
五、备查文件目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3】109 号》
浙江元本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8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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