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5-07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无锡煤矿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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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无锡煤矿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无锡煤矿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无锡煤矿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就贵公司召开的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无锡煤矿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年度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程序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10 日在全国
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披露平台(http://www.neeq.com.cn)上发布《无锡煤矿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公告编号:2024-009),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出席会议人员、登
记方法等予以公告。
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4年 5 月6日 14 时在江苏省无锡市惠山
经济开发区畅园路 2 号如期召开。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2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53,699,800 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97.81%。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也列席会议,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所律师亦现场列席了会议。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人员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以现场投票表决的方式,通过了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2023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53,699,800 股,反对 0 股,弃权 0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
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100.00%。
(二)审议通过《2023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53,699,800 股,反对 0 股,弃权 0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
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100.00%。
(三)审议通过《2023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53,699,800 股,反对 0 股,弃权 0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
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100.00%。
(四)审议通过《2024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53,699,800 股,反对 0 股,弃权 0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
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100.00%。
(五)审议通过《公司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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