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08-23
证券代码:833620 证券简称:无锡煤机 主办券商:华英证券
无锡煤矿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无锡煤矿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无锡煤矿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关联
交易,保证关联交易的公平合理,维护公司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持续 监管指引第4号——关联交易》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无锡煤矿机械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 制度。
第二条 关联交易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转移资源或
义务的事项,不论是否收受价款。
第二章 关联人和关联关系
第三条 公司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和潜在关联人。
第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间接地控制本公司的法人;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
(三)本制度第五条所列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
(四)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一致行动人;
(五)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本制度第四条第(一)项所列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六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
(一)因与公司或其关联人签署协议或作出安排,在协议或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具有本制度第四条或第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本制度第四条或第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第七条 对关联关系应当从关联人对公司进行控制或影响的具体方式、途
径及程度等方面进行实质判断。
第三章 关联交易
第八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方之间
发生可能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
(四)提供担保;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二)销售产品、商品;
(十三)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十四)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十五)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十六)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九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符合诚实信用的原则;
(二)关联方如享有公司股东会表决权,除特殊情况外,应当回避行使表决;
(三)与关联方有任何利害关系的董事,在董事会对该事项进行表决时,应当予以回避;
(四)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客观标准判断该关联交易是否对公司有利。
第四章 关联交易的决策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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