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1-11-02
证券代码:833624 证券简称:维和药业 主办券商:方正承销保荐
云南维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2021年10月29日召开的第五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 2021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云南维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或“本公司”)
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云南维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设立,并对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监督权,保障股东权益、公司利益和员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三条 本规则对公司全体监事、监事会指定的工作人员、列席监事会会
议的其他有关人员都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 监事会的组成及职权
第四条 公司依法设立监事会。监事会是公司依法设立的监督机构,对股
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五条 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包括 2 名股东代表监事和 1 名职工代表监
事。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一名。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不得担任公司监事。
第六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
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
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
准确、完整;
(八)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
讼;
(九)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十)列席董事会会议;
(十一)可以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及外部审计人员等列席监事会
会议,回答所关注的问题;
(十二)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章 监事会的召集和召开
第七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监事会会议和临时监事会会议。定期监事会
会议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八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在有关情形发生之日起 10 日内
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一)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管部门的各
种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
时;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场
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副总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因执行职务
原因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监事根据本规则第八条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的,应当向监事
会主席提交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提议理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具体的提案;
(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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