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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1-02 18:14:41 股吧网页版
维和药业: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1-11-02


证券代码:833624 证券简称:维和药业 主办券商:方正承销保荐
云南维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2021年10月29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 2021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云南维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
的管理和使用,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定向发行规则)》(以下简称“《定向发行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云南维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 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法律规定的公开及非公开等方
式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挪用公司募
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负责建立健全并确保本制度的有效实施,做到募集
资金使用的公开、透明和规范。

第五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
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 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六条 公司应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全国中小企业股
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股转公司”)的规定,及时披露募集资 金使用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募集资金存储

第七条 公司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制度。除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
称“募集资金专户”)外,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存储于其他银行账户(包括但不限于基本账户、其他专用账户、临时账户);募集资金专户亦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独立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第八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户,募集资金的
存放应坚持集中存放、便于监督的原则。募集资金专户的设立和募集资金的存取由公司财务部门办理。

第九条 发行认购完成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期货从业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公司应将募集资金及时、完整地存放在募集资金专户内。

第十条 公司应当在发行认购结束后,与主办券商、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
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该协议的内容应当符合股转公司的要求,并按股转公司规定及时提交至股转公司。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主办券商或商业银行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两周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按照定向发行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用途使用募集资
金。

第十二条 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申请、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措施
及信息披露程序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规则、监管规则、《公司章程》、各项议事规则及本制度等的相关规定。

第十三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用于主营业务及相关业务领域。公司使用募集
资金不得有如下行为:

(一)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其他债权投资或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

(二)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营业务的公司;

(三)用于股票及其他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

(四)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五)违反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四条 公司应采取措施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
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方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方利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五条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经履行法律法规、规章、 规
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内部决策程序并披露后可投资符合以下条件的产品:

(一)安全性高,可以保障投资本金安全;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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