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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09-05 16:16:27 股吧网页版
关于给予多尔克司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纪律处分的决定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2-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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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股转公司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2〕 326 号
关于给予多尔克司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及相关责任主体纪律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多尔克司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ST 多尔克、 公
司), 注册地址: 河南省焦作市武陟县北郭乡黄河滩区。
戴士伟, 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 董事长、 信息披露
负责人。
经查明, ST 多尔克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一、 未按期披露 2021 年年度报告
截至 2022 年 4 月 30 日, ST 多尔克未按期编制并披露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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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年度报告。
二、 股份冻结未及时披露
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 董事长、 信息披露负责人戴
士伟持有公司的 28,193,560 股股份 ( 占股本总额 39.77%)于 2018
年 5 月、 6 月、 10 月及 2021 年 8 月被陆续司法冻结。 如全部冻
结股份被行权将导致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 公
司未及时就上述股份冻结事项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ST 多尔克未按期编制并披露 2021 年年度报告, 违反了 《 全
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 2021 年 11
月 12 日发布, 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规则( 2021)》) 第十一条、
第十三条的规定, 构成信息披露违规。 未及时披露股份冻结行
为违反了《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
( 2017 年 12 月 22 日发布, 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规则( 2017)》)
第四十八条和《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
规则》 ( 2020 年 1 月 3 日发布,以下简称 《 信息披露规则 ( 2020)》)
第五十一条的规定, 构成信息披露违规。
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 董事长、 信息披露负责人戴士伟
未能忠实、 勤勉地履行职责, 违反了《 信息披露规则( 2017)》
第四条、 《 信息披露规则 ( 2020)》第三条、 《 信息披露规则 ( 2021)》
第三条的规定, 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 经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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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 根据《 全国中小企业
股份转让系统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 第三十七条
的规定, 我司作出如下决定:
给予 ST 多尔克公开谴责的纪律处分, 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
诚信档案。
给予戴士伟公开谴责的纪律处分, 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
信档案。
ST 多尔克应当自收到本纪律处分决定书之日起 2 个交易日
内, 在指定信息披露平台披露相应信息。
全国股转公司
2022 年 8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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