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2-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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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股转公司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2〕 326 号
关于给予多尔克司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及相关责任主体纪律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多尔克司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ST 多尔克、 公
司), 注册地址: 河南省焦作市武陟县北郭乡黄河滩区。
戴士伟, 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 董事长、 信息披露
负责人。
经查明, ST 多尔克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一、 未按期披露 2021 年年度报告
截至 2022 年 4 月 30 日, ST 多尔克未按期编制并披露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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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年度报告。
二、 股份冻结未及时披露
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 董事长、 信息披露负责人戴
士伟持有公司的 28,193,560 股股份 ( 占股本总额 39.77%)于 2018
年 5 月、 6 月、 10 月及 2021 年 8 月被陆续司法冻结。 如全部冻
结股份被行权将导致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 公
司未及时就上述股份冻结事项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ST 多尔克未按期编制并披露 2021 年年度报告, 违反了 《 全
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 2021 年 11
月 12 日发布, 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规则( 2021)》) 第十一条、
第十三条的规定, 构成信息披露违规。 未及时披露股份冻结行
为违反了《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
( 2017 年 12 月 22 日发布, 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规则( 2017)》)
第四十八条和《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
规则》 ( 2020 年 1 月 3 日发布,以下简称 《 信息披露规则 ( 2020)》)
第五十一条的规定, 构成信息披露违规。
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 董事长、 信息披露负责人戴士伟
未能忠实、 勤勉地履行职责, 违反了《 信息披露规则( 2017)》
第四条、 《 信息披露规则 ( 2020)》第三条、 《 信息披露规则 ( 2021)》
第三条的规定, 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 经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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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 根据《 全国中小企业
股份转让系统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 第三十七条
的规定, 我司作出如下决定:
给予 ST 多尔克公开谴责的纪律处分, 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
诚信档案。
给予戴士伟公开谴责的纪律处分, 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
信档案。
ST 多尔克应当自收到本纪律处分决定书之日起 2 个交易日
内, 在指定信息披露平台披露相应信息。
全国股转公司
2022 年 8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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