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2-10-17
公告编号:2022-041
证券代码:833628 证券简称:金山地质 主办券商:国盛证券
山东金山地质勘探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1 年 6 月 25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21 年 6 月 25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云南省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山东金山地质勘探股份有限公司招远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刘晟辰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温绍兴、山东万度律师事务所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四川省核工业地质局二八一大队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刘成进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陈杰、四川月城律师事务所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原被告双方于 2017 年 5 月 18 日、2018 年 1 月 8 日分别签订《地质钻探合
同书》一份,约定由原告为被告进行钻岩工程施工。合同签定后,原告依约至云
南新平县戛酒镇处施工,施工期间原、被告双方分别于 2017 年 11 月 29 日、2017
年 9 月 22 日、2018 年 2 月 5 日、2019 年 1 月 9 日、2019 年 1 月 9 日,5 次共同
公告编号:2022-041
以《结算单》的方式确认工程量,已确认工程总金额共 10,783,900.80 元。合同
签定后至今,被告仅支付工程款 600 万元。自 2018 年 8 月因被告原因通知原告
停工自今,停工期间尚有在建工程款共 2,724,910.00 元,被告未予支付,至今欠原告工程款共 7,508,810.80 元。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1、依法判令解除双方签订的《地质钻探合同书》;
2、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工程款 7,508,810.80 元(其中双方已验收
确认部分 4,783,900.80 元,未验收 2,724,910.00 元);逾期付款利息 736,669.74
元(利息暂时计算至 2021 年 1 月 27 日,实际应支付至付清之日);停工期间支
付的工人工资损失 928,000.00 元(工人工资暂时计算至 2021 年 1 月 27 日,实际
应支付至结清之日);以上共计 9,177,445.96 元。
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五)案件进展情况:
本案已经于 2021 年 12 月 28 日在云南省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进行
一次开庭审理,并于近日收到一审民事判决书。
三、判决情况
公司于 2022 年 10 月 13 日收到云南省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在 2022
年 9 月 30 日作出的(2021)云 0427 民初 1210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
一、解除原告山东金山地质勘探股份有限公司招远分公司与被告四川省核工
业地质局二八一大队于 2017 年 5 月 18 日、2018 年 1 月 8 日分别签订的两份《地
质钻探合同书》;
二、由被告四川省核工业地质局二八一大队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山东金山地质勘探股份有限公司招远分公司尚欠的工程款3,683,900.80元及
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自 2021 年 9 月 30 日起以尚欠工程款为基数按同期
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工程款付清之日止);
三、由被告四川省核工业地质局二八一大队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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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山东金山地质勘探股份有限公司招远分公司因停工造成的损失 130,660 元;
四、驳回原告山东金山地质勘探股份有限公司招远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75,915 元,由原告山东金山地质勘探股份有限公司招远分公司负担 45,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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