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2-11-24
证券代码:833628 证券简称:金山地质 主办券商:国盛证券
山东金山地质勘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二)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1 年 6 月 25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1 年 6 月 25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云南省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目前,原被告双方对一审判决不服,均提起了上诉。
1、一审原告上诉请求:
一、依法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改判为由被上诉人支付上诉人工程款
7,508,810.80 元(其中双方已验收确认部分 4,783,900.80 元,未验收 2,724,910.00
元);逾期付款利息 580,635 元,利息暂计算至 2021 年 6 月 15 日起诉之日,
实际应支付至付清之日止;
二、依法撤销一审判决第三项,改判为被上诉人支付上诉人自 2018 年 8
月停工至 2021 年 12 月,停工期间的工人工资损失、看班费、生活费、交通费,
共 1,069,856.00 元;
三、依法判决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全部由被上诉人承担。
2、一审被告上诉请求:
一、请求将(2021)云 0427 号民初 1210 号民事判决书的第二项判决内容
改判为:由上诉人四川省核工业地质局二八一大队在收到新平龙一矿业有限公 司的工程款后十五日内支付被上诉人山东金山地质勘探股份有限公司招远分
公司尚欠的工程款 3683900.80 元或者驳回被上诉人山东金山地质勘探股份有 限公司一审的第二项诉讼请求[即:判令上诉人立即向被上诉人支付工程款
7508810.80 元(其中双方已验收确认部分 4783900.80 元,未验收 2724910 元);
逾期付款利息 861058.85 元(利息暂计算至 2021 年 6 月 15 日,实际应支付至
付清之日止);停工期间支付的工人工资损失 1088000 元(工人工资自 2018 年
8 月暂计算至 2021 年 6 月,实际应支付至付清之日止);以上合计 9457869.65
元。庭审中,被上诉人变更第二项诉讼请求中的逾期付款利息为 580635 元(利
息暂计算至 2021 年 6 月 15 日,实际应支付至付清为止),停工期间支付的工
作工资损失、春节看班费、生活费、交通费共计 1069856 元,工人工资计算至 2021 年 12 月,实际应支付至合同解除之日止]。
二、请求将(2021)云 0427 号民初 1210 号民事判决书内容第三项判决内
容改判为:由上诉人四川省核工业地质局二八一大队在收到新平龙一矿业有限 公司的工程款后十五日内支付被上诉人山东金山地质勘探股份有限公司招远 分公司因停工造成的损失 130660 元。
三、上诉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山东金山地质勘探股份有限公司招远分公司
主要负责人:刘晟辰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公司分公司
2、 被告
姓名或名称:四川省核工业地质局二八一大队
主要负责人:刘成进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原被告双方于 2017 年 5 月 18 日、2018 年 1 月 8 日分别签订《地质钻探
合同书》一份,约定由原告为被告进行钻岩工程施工。合同签定后,原告依约
至云南新平县戛酒镇处施工,施工期间原、被告双方分别于 2017 年 11 月 29
日、2017 年 9 月 22 日、2018 年 2 月 5 日、2019 年 1 月 9 日、2019 年 1 月 9
日,5 次共同以《结算单》的方式确认工程量,已确认工程总金额共
10,783,900.80 元。合同签定后至今,被告仅支付工程款 600 万元。自 2018 年
8 月因被告原因通知原告停工自今,停工期间尚有在建工程款共 2,724,910.00 元,被告未予支付,至今欠原告工程款共 7,508,810.80 元。
公司于 2022 年 10 月 13 日收到云南省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在
2022 年 9 月 30 日作出的(2021)云 0427 民初 1210 号《民事判决书》(详见公
司 2022 年 10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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