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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12-26 18:16:57 股吧网页版
汇通金科: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运发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收购江苏汇通金科数据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3-12-26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

江苏运发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收购

江苏汇通金科数据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 1 号黄龙世纪广场 A 座 11 楼 310007

电话:0571-87901111 传真:0571-87901500

目 录

释 义 ......1
第一部分 引言 ......3
第二部分 正文 ......5
一、 收购人的主体资格 ......5
二、 本次收购的批准和授权......14
三、 本次收购的收购方式、股份权利限制及股份转让合同......16
四、 本次收购的资金总额、资金来源及支付方式......25
五、 本次收购的过渡期安排......27
六、 本次收购的目的及后续计划......28
七、 本次收购对公众公司的影响......29
八、 收购人及其关联方在收购前 24 个月与公众公司之间的交易情况......31九、 收购事实发生之日起前 6 个月收购人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
者主要负责人)买卖公众公司股份的情况 ......33
十、 收购人作出的公开承诺以及约束措施......33
十一、 本次收购的信息披露......39
十二、 结论意见......39

释 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以下词语具有下述涵义:

本所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公司/汇通金科/被收购人/公众 江苏汇通金科数据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标的企业

收购人/江苏运发/受让方 江苏运发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转让方/广电运通/出让方 广电运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一致行动人/运发集团 浙江运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浙江运发 浙江运发实业有限公司,为收购人的控股股东

标的股份 广电运通持有汇通金科的 52,040,816 股股份,
占汇通金科总股本的 51%

本次转让 广电运通通过广州产权交易所公开挂牌转让标
的股份的行为

本次收购 收购人受让标的股份并于受让完成后成为公众
公司的控股股东的行为

《股份转让合同》 江苏运发与广电运通于 2023 年 12 月 22 日就本
次转让签署的《股份转让合同》

《收购报告书》 《江苏汇通金科数据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

书》

《公司章程》 《江苏汇通金科数据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业务规则》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

行)》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
理办法》

《收购管理办法》 《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格式准则第 5 号》 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收购报告书和要约
收购报告书》

《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

行)》

中国证监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全国股转系统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全国股转公司 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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