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1-19
补充法律意见书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
江苏运发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收购
江苏汇通金科数据股份有限公司
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
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 1 号黄龙世纪广场 A 座 11 楼 310007
电话:0571-87901111 传真:0571-87901500
补充法律意见书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运发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收购江苏汇通金科数据股份有限公司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
编号:TCYJS2024H0036 号
致:江苏汇通金科数据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接受江苏汇通金科数据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担任本次江苏运发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收购江苏汇通金科数据股份有限公司项目之特聘法律顾问,于2023年12月26日为本次收购出具了《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运发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收购江苏汇通金科数据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
根据全国股转公司于2024年1月5日出具的《关于江苏汇通金科数据股份有限公司收购信披文件的反馈问题清单》,本所律师就反馈问题中需要本所律师发表意见的有关法律问题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作为本次收购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起提交相关部门审查或审核,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所使用术语、名称及简称与其在法律意见书中的含义相同。本所律师在法律意见书中所作的各项声明,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请挂牌公司律师补充说明:是否存在挂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未清偿其对公众公司的负债、未解除公众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
保、或者损害公众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如存在上述情形,是否已经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以维护公司利益。
回复: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收购前,汇通金科的控股股东为广电运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为广州市国资委。
经汇通金科书面确认,汇通金科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不存在对汇通金科的未清偿负债,不存在由汇通金科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不存在损害汇通金科利益的其他情形。
二、请挂牌公司律师补充说明:本次交易是否触发挂牌公司《公司章程》约定的全面要约收购的条件。
回复:
经本所律师核查,汇通金科《公司章程》未就触发全面要约收购的条件进行约定。经汇通金科书面确认,汇通金科目前有效的《公司章程》没有就全面要约收购的触发条件以及相应制度安排进行约定,汇通金科股东亦没有以任何其他方式就全面要约收购的触发条件以及相应制度安排进行约定,本次转让的受让方收购汇通金科不会触发全面要约收购。
根据本次收购方案,本次收购方式为特定事项协议转让,亦不涉及要约收购安排。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经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无副本。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为 2024 年 1 月 19 日。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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