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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09-11 17:02:57 股吧网页版
中崎股份:关于调整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3-09-11


证券代码:833640 证券简称:中崎股份 主办券商:联储证券

广州市中崎商业机器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
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4 号——股份回购》等相关要求,为 维护公司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上市后股价的稳定,保护公 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权益,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 第八次会议、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已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不特 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的 议案》。根据证券市场的情况和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对预案内容进行调整,调 整后的预案具体如下:

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条件

(一)启动条件

1. 公司股票正式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 1 个月内,若公司股票出现连续 10 个
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 除权、除息的,须按照北交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下同)均低于本次发行价 格,应当按照本预案启动股价稳定措施。

2. 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后第 2 个月起至 3 年内,除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
公司股票连续 1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上一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 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的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年末公司股份总
数;若公司审计基准日后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或现金红利、股份拆细、增发、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发生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下同)时,应当按照本预案启动股价稳定措施。

(二)停止条件

在公司稳定股价措施实施期间,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则视为本次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已公告的稳定股价方案终止执行:

1. 自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 1 个月内,公司启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
的实施期间内,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 3 个交易日高于本次发行价格时;

2. 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第 2 个月起至 3 年内,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
施期间内,公司股票连续 3 个交易日收盘价高于上一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3. 继续实施股价稳定措施将导致股权分布不符合北交所上市条件;

4. 各相关主体单一会计年度购买股份的数量或用于购买股份的资金金额已达到上限;

5. 继续回购或增持公司股份,将导致回购方或增持方需要依法履行要约收购义务。

上述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实施完毕或停止实施后,如再次发生上述启动条件,则再次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二、稳定股价预案的具体措施及顺序

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三年内,当触发稳定股价预案的启动条件时,公司应根据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本预案,提出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方案,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及相关主体将按以下顺序稳定股价:

(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

公司触发稳定股价预案启动条件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该采取增持公司股份的方式稳定公司股价。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于上述情况发生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向公司提出增持方案,方案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增持公司股份的数量、价格区间、增持期限等,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公告该增持方案。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按照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方案或公司董事会公
告的方案实施。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后,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启动增持方案。增持方案实施完毕后,公司应在 2 个交易日内公告公司股份变动报告。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稳定股价增持公司股票时,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之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次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超过其上一个分红会计年度自公司所获得税后现金分红金额的 20%;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一年度用以稳定股价的资金总额不超过其上一个分红会计年度从公司所获得现金分红金额的 100%。超过上述标准的,该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实施。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在增持计划完成后的 6 个月内不出售所增持的股份。

(二)公司回购股票

公司触发稳定股价预案启动条件后,通过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的方式不能有效稳定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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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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