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0-03-31
公告编号:2020-001
证券代码:833652 证券简称:ST 一恒贞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
河南一恒贞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18 年 10 月 15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18 年 10 月 11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上海碧空龙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韩明清,执行董事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李沛然、吴彦臻,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河南一恒贞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黄飞雪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
姓名或名称:黄飞雪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根据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所显示的信息,原告上海碧空龙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系案外人北京金一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持股比例为 17.9%。
公告编号:2020-001
2016 年 9 月 14 日,原告作为甲方出借人,被告一恒贞公司作为乙方借款人
签订了《借款合同》一份,约定一恒贞公司向原告借款 1.5 亿元用于生产经营,
借款期限从 2016 年 9 月 14 日起至 2016 年 10 月 13 日止,实际放款日与到期日
以借款凭证等文件为准。合同约定上述款项的借款利率为月利率 1%。协议还约定了双方其他权利义务。
同日,原告作为甲方借款人,被告黄飞雪作为乙方保证人签订《最高额担保合同》一份,约定被告黄飞雪为被告一恒贞公司在上述《借款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向原告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该合同首部载明:“甲方同意为债务人提
供总额为 1.5 亿元整的借款额度,期限自 2016 年 9 月 14 日起至 2016 年 10 月 13
日止。”
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于 2016 年 9 月 14 日在网上银行分多笔向被告一恒贞
公司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厚街支行开立的银行账户转入资金,金额共计149,966,000 元,交易附言均为:“借款。”
2016 年 9 月 14 日,被告一恒贞公司向金一公司的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复兴门
支行账户分多笔转入资金共计 149,965,670 元,转账摘要为:“退回股份认购款。”
截至本案起诉时,两被告未向原告归还任何本金及支付利息。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1、判令被告一恒贞公司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 149,966,000 元及利息;
2、判令被告黄飞雪对上述第 1 项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2016 年 9 月 14 日,原告与被告一恒贞公司签订《借款合同》,约定被告一
恒贞公司向原告借款 1.5 亿元,借款期限自 2016 年 9 月 14 日起至 2016 年 10 月
13 日止,借款利率为月利率 1%。针对被告一恒贞公司在《借款合同》项下所负债务,原告与被告黄飞雪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由被告黄飞雪为被告一恒贞公司在《借款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同日,原告基于上述《借款合同》向被告一恒贞公司发放 149,966,000 元借
款。截至起诉之日,被告一恒贞公司及黄飞雪均未向原告偿还《借款合同》项下
公告编号:2020-001
任何借款本金及利息。两被告拒不归还已到期借款本金及利息的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约,故依据《借款合同》和《最高额保证合同》之约定,原告有权要求被告一恒贞公司就所有借款本息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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