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0-04-14
证券代码:833652 证券简称:ST 一恒贞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
河南一恒贞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经第一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河南一恒贞珠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股
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保护公司正常经营决策活动,明确董事会的职责,健全和发挥董事会的管理经营功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监督管理办法》”)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治理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河南一恒贞珠宝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向股东大会负责,是公司的经营决策机构。
第二章 董事会的组成
第三条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由 5-10 名董事组成,董事会由股东提名
的 董 事 组 成 ,由 股 东 大 会 选 举 产 生 。董 事 会 设 董 事 长 一 人 、可 以 设 副 董 事 长 。
第三章 董事的任职资格
第四条 董事的任职资格: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
二、熟悉并能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
三、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判断、以及独立的工作能力,并具有与股东、职
工和其他相关利益者进行广泛交流的能力。
第五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 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
行期满未逾 5 年的;
(三) 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
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的;
(四)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
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的;
(五) 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的;
(六) 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者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期
限未满的;
(七)被全国股转公司或者证券交易所采取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的
纪律处分,期限尚未届满的。
(八)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其他情形。
董事候选人被提名后,应当自查是否符合任职资格,及时向公司提供
其是否符合任职资格的书面说明和相关资格证明(如适用)。董事会应当对
候选人的任职资格进行核查,发现候选人不符合任职资格的,应当要求提
名人撤销对该候选人的提名,提名人应当撤销。
第四章 董事会职权
第六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核心技术人员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者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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