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0-06-23
公告编号:2020-025
证券代码:833652 证券简称:ST 一恒贞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
河南一恒贞珠宝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18 年 6 月 3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18 年 6 月 1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反诉情况:已反诉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北京金一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周凡卜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岳冬菊,河南金学苑律师事务所、李沛然,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河南一恒贞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黄飞雪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杜保富、河南正商律师事务所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2016 年 3 月 9 日,河南一恒贞珠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恒贞公司”)
作为甲方(发行人)与北京金一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乙方,以下简称“金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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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签订《股份认购协议》一份,金一公司拟认购目标公司 51%的股权。
2016 年 4 月 28 日,金一公司向一恒贞公司账户汇款 149,965,670.00 元,系
股份认购款。
2016 年 5 月 25 日,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内容显示:
经审验截至 2016 年 4 月 30 日止,一恒贞公司已经收到金一公司缴纳的新增注册
资本(实收资本)93,670,000.00 元。
2016 年 10 月 25 日,认购方金一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参与一
恒贞公司定向发行股票的议案》,并于 2016 年 10 月 26 日发布了《关于终止参与
一恒贞公司定向发行股票的公告》,并向一恒贞公司发出《解除协议通知书》,单方面宣布中止收购。
随后一恒贞公司发生银行抽贷、供货商断供及债权人催债等情况,引发系列诉讼,造成公司账号冻结、经营停滞,并有债权人相继以“金一文化抽逃出资”为由追加金一公司为被执行人。为此,金一公司向河南省高法起诉,请求判定其不是一恒贞公司股东。
本案为金一公司与一恒贞公司的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案情详见公司于 2018年 7 月 16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www.neeq.cn)发布的《河南一恒贞珠宝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公告编号 2018-020)。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金一公司的诉讼请求:
1、确认金一公司、一恒贞公司于 2016 年 3 月 9 日签署的《河南一恒贞珠宝
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认购协议》已于 2016 年 10 月 27 日解除;
2、确认金一公司不具有一恒贞公司的股东资格;
3、判令一恒贞公司承担本案全部的诉讼费用。
一恒贞公司的反诉请求:
1、确认金一公司控股股东损害一恒贞公司利益的过错责任;
2、判令金一公司赔偿一恒贞公司暂定 100 元(具体赔偿额根据财务审计鉴定为准);
3、由金一公司承担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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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判决情况(适用于判决或裁决阶段)
于 2020 年 6 月 11 日收到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 2020 年 5 月 28 日作出的民
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
一、北京金一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与河南一恒贞珠宝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
《河南一恒贞珠宝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认购协议》已于 2016 年 10 月 27 日解除;
二、北京金一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不具有河南一恒贞珠宝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资格;
三、驳回河南一恒贞珠宝股份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本诉案件受理费 791,628.35 元由河南一恒贞珠宝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 50 元,减半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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