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6-25
证券代码:833665 证券简称:清大天达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北京清大天达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4 年 6 月 21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
订需要股东大会审议的内部治理制度的议案》。具体表决情况如下: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无需回避表决。本制度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北京清大天达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控制公司资产运营风险,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2 号——提供担保》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他人提供的保证、抵押或质押,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视为对外担保。具体种类包括借款担保、
银行开立信用证和银行承兑汇票担保、开具保函的担保等。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控股子公司,是指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即持有其 50%以上股份,或者能够决定其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组成,或者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的公司。
第四条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合理评估风险,谨慎判断被担保人的履约能力,切实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应当视情况尽可能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
第五条 公司一切对外担保行为,须按程序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对担保事项做出决议时,与该担保事项有利害关系的股东或者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对需要披露的对外担保(不含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第二章 担保及管理
第一节 担保对象
第六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提供担保:
(一) 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二) 与公司有现实或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三) 公司控股子公司;
(四) 虽不符合上述所列条件,但公司认为需要发展与其业务往来和合作
关系的申请担保人,风险较小的,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同意,
可以提供担保。
以上单位必须同时具有较强偿债能力。
第二节 担保管理职能部门及审批程序
第七条 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公司财务部为职能管理部门。控股子公司因业务需要为他人提供担保的,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财务部为职能管理部门。
第八条 公司在决定对外担保前,管理职能部门应当掌握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对该担保事项的收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并出具明确意见。
申请担保人的资信状况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企业基本资料(包括营业执照、企业章程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
证明、反映与本公司关联关系及其他关系的相关资料等);
(二) 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三) 债权人的相关信息;
(四) 担保或反担保的条件和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方式、期限、金额
等;
(五) 与借款有关的主要合同的复印件;
(六) 其他重要资料。
第九条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的,公司财务部门作为职能管理部门在对被担保单位的基本情况进行核查分析后,提出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必须明确表明核查意见。申请报告报公司财务总监审批并签署意见后,报公司总经理审批。公司总经理审批同意后,转发董事会秘书,由其报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批。
第十条 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主体提供担保的,控股子公司按照其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审议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外的主体提供担保的,按照其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审议程序;达到本制度规定的股东大会审议标准的,视同公司提供担保,应当按照本指引的相关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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