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06-25
证券代码:833665 证券简称:清大天达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北京清大天达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4 年 6 月 21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
订需要股东大会审议的内部治理制度的议案》。具体表决情况如下: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无需回避表决。本制度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北京清大天达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和监督,规范对外投资行为,控制对外投资风险,保证对外投资的安全,提高对外投资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北京清大天达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定数量的货币资金、股权、以及经评估后的实物或无形资产作价出资,对外进行下列形式的投资活动。
(一)新设立企业的股权投资;
(二)新增投资企业的增资扩股、股权收购投资;
(三)现有投资企业的增资扩股、股权收购投资;
(四)公司经营性项目及资产投资;
(五)股票、基金投资;
(六)债券、委托贷款及其他债权投资(不含购买银行理财产品);
(七)委托理财;
(八)其他投资。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的主体所有对外投资业务。
第四条 公司对外投资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及产业政策,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坚持成本效益原则,达到合理投资收益标准,做到为公司全体股东谋求最大利益。
第二章 授权批准及岗位分工
第五条 公司的对外投资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经合法程序通过,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和总经理办公会作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各自在《公司章程》、本制度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对外投资做出决策。未经授权,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做出对外投资的决定。
(一) 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由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2、 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50%以上,且超过 1500 万的。
公司与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或者上述控股子公司之间发生的交易,除另有规定或者损害股东合法权益的以外,免于按照上述规定履行股东大会审议程序。
(二) 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
1、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
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2、 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10%以上,且超过 300 万元。
(三)其他对外投资授权总经理办公会商议决议。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上述成交金额,是指支付的交易金额和承担的债务及费用等。
第六条 连续十二个月滚动发生委托理财的,以该期间最高余额为成交额,适用前条规定。
交易安排涉及未来可能支付或者收取对价的、未涉及具体金额或者根据设定条件确定金额的,预计最高金额为成交金额,适用前条规定。
交易标的为股权,且购买或者出售该股权将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以该股权对应公司的相关财务指标作为计算基础,适用前条规定。前述股权交易未导致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按照公司所持权益变动比例计算相关财务指标,适用前条规定。
第七条 公司在十二个月内发生的同一类别且与标的相关的交易时,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本制度第五条规定。已按照本制度第五条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八条 构成重大资产重组的,应当按照《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履行审议程序。
第九条 属于关联交易的,其决策程序遵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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