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06-25
证券代码:833665 证券简称:清大天达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北京清大天达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4 年 6 月 21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修订无需股东大会审议的内部治理制度的议案》。具体表决情况如下: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无需回避表决。本制度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清大天达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管理工作,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与及时,切实保护公司、股东、投资者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则、业务规则及《北京清大天达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并保证披露信息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除依法或者按照相关规则和本制度需要披露的信息外,公司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或者按照相关规则和本制度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第四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本制度和相关规则披露的信息,应当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以下简称“规定信息披露平台”)发布。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也无人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在规定信息披露平台披露的时间。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五条 公司编制信息披露文件,并将信息披露文件及备查文件送达主办券商。拟披露信息经主办券商事前审查后,由主办券商上传至规定信息披露平台,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另有规定的除外。公司应当与主办券商约定预留合理的审查时间。
主办券商发现拟披露的信息或已披露信息存在任何错误、遗漏或者误导的,或者发现存在应当披露而未披露事项的,公司应当按照主办券商要求进行更正或补充。
第六条 由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特殊原因导致本规则规定的某些信息确实不便披露的,公司可以不予披露,但应当在相关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说明未按照规定进行披露的原因。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为需要披露的,公司应当披露。
第二章 定期报告
第七条 公司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必须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公司不得随意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变更的,应当由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审计应当执行财政部关于关键审计事项准则的相关规定。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
第九条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具体原因、编制进展、预计披露时间、公司股票是否存在被停牌及终止挂牌的风险,并说明如被终止挂牌,公司拟采取的投资者保护的具体措施等。
第十条 半年度报告的财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财务报告未经审计的,应当注明“未经审计”字样,法律法规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与全国股转公司预约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全国股转公司根据预约情况统筹安排。
公司应当按照全国股转公司安排的时间披露定期报告,因故需要变更披露时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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