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07-16
公告编号:2024-051
证券代码:833665 证券简称:清大天达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北京清大天达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解除限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本次股票解除限售数量总额为 15,174,850 股,占公司总股本 34.31%,可交
易时间为 2024 年 7 月 22 日。
二、本次股票解除限售的明细情况及原因
单位:股
是否为控 本次解
股股东、 董事、监 本次 本次解除限 除限售 尚未解除
序号 股东姓名或 实际控制 事、高级 解限 售登记股票 股数占 限售的股
名称 人或其一 管理人员 售原 数量 公司总 票数量
致行动人 任职情况 因 股本比
例
1 焦炳华 是 董事长 F 416,250 0.94% 1,248,750
北京霞之羽
企业管理发
2 是 - F 12,772,600 28.88% 0
展中心(有
限合伙)
3 焦炳武 是 - F 1,986,000 4.49% 0
合计 — 15,174,850 34.31% 1,248,750
注:解除限售原因:A 挂牌前股份批次解除限售;B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每年解除限售;C 离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解除限售;D 自愿限售解除限售;E 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F 其他
解除限售的原因:《公司法》规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
公告编号:2024-051
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按照本办法进行公众公司收购后,收购人成为公司第一大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的,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公司股份,在收购完成后 12 个月内不得转让。”
《并购重组业务规则适用指引第 2 号——权益变动与收购》规定:“挂牌公司第一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人数发生变化但挂牌公司第一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的,挂牌公司应当比照《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对新增一致行动人所持有的股份办理限售手续,限售期为自其成为一致行动人之日起的 12 个月内。”
2023 年 6 月 5 日,北京霞之羽、焦炳武分别与焦炳华签署《表决权委托协
议》,北京霞之羽、焦炳武将其持有的清大天达 28.8797%、4.4905%股份对应的表决权不可撤销地委托给焦炳华行使。协议签署前,焦炳华直接持有清大天达3.7647%股份,通过北京霞之羽间接持有清大天达 3.4367%股份。协议签署后,焦炳华合计可支配清大天达 37.1349%股份表决权,同时,焦炳华担任清大天达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能够控制和影响清大天达的业务发展和经营决策制定。此次表决权委托构成收购,收购完成后,焦炳华成为清大天达实际控制人。焦炳华、北京霞之羽企业管理发展中心(有限合伙)、焦炳武依据上述规定办理了股份限售。
收购人焦炳华女士及其一致行动人北京霞之羽企业管理发展中心(有限合伙)、焦炳武的股份限售期现已满 12 个月,现可解除股份限售。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票限售及解除限售业……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