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9-03-18
证券代码:833705 证券简称:中孚达 主办券商:中泰证券
江苏中孚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
制度(修订稿)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本制度经公司2019年3月18日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江苏中孚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募集资金的存储、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细则(试行)》、《关于挂牌公司股票发行有关事项的规定》以及《江苏中孚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之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法律规定非公开
方式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
者挪用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健全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并
确保本制度的有效实施。
第二章募集资金存储
第五条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
户(以下简称“专户”),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户集中管理,并将专户作为认购账户,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第六条 公司应当在发行认购结束后验资前,与主办券商、存
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第七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
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公司应将募集资金及时、完整地存放在募集资金专户内。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
第八条 公司应当按照发行方案中披露的募集资金用途使用
募集资金,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募集资金用途变更公告。
第九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用于公司主营业务及相关业务领
域。募集资金不得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或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营业务的公司,不得用于股票及其他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不得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经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内部决策程序并披露后,可以
投资于安全性高、流动性好、可以保障投资本金安全的理财产品。
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且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后2个转让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及用途等;
(二)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额度及期限;
(三)投资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及安全性;
(四)监事会出具的意见。
第十条 公司应当防止募集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
关联方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方利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一条公司在进行项目投资时,资金支出必须严格遵守公司相关制度规定,履行资金使用审批手续。所有募集资金项目投资的支出,均须按照有关部门提出资金使用计划,报财务部审核,逐级核准,并由总经理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签字后方可付款;超过董事会授权给总经理的权限范围的,应报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批。
第十二条使用募集资金收购对公司具有实际控制权的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关联人的资产或股权的,应当遵循以下规定:
(一)该收购原则上应能够有效避免同业竞争,或减少收购后的持续关联交易,或有利于公司拓展新的业务,但必须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能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关于关联交易决策、披露的有关规定;
(三)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
有关制度关于关联交易决策、披露的有关规定。
第四章 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第十三条公司募集资金应当按照发行文件所列用途使用。公司股票发行方案中应当详细披露发行募集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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