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3-04-10
证券代码:833707 证券简称:精华股份 主办券商:国信证券
宁波精华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 2023 年 4 月 6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
要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宁波精华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
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治理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以及《宁波精华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公司已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可能对公
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信息披露平台上公告信息。
第三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及
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条 公司编制信息披露文件,信息披露文件及备查文件应当经主办券商
事前审查,公司不得披露未经主办券商审查的重大信息。公司应接受主办券商的指导和督促,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
平台(以下简称规定信息披露平台)发布。挂牌公司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在规定信息披露平台披露的时间。
第六条 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在信息披露前,有责任确保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露内幕消息。
第七条 公司应当公开披露的信息内容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年度报告、
中期报告为定期报告,其他报告为临时报告。
第二章 定期报告
第八条 公司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与中期报告。公司应当在本办法规定的期限内,按照全国股转公司、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编制财务报告。
第九条 公司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必须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披露的年度报告格式和内容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系统行业信息披露有关规定的要求。
第十条 公司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并披露中期报告。公司中期报告参照年度报告内容编制,财务报告可不经审计。
第十一条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向主办券商报送下列文件并披露:
(一)定期报告全文、摘要(如有);
(二)审计报告(如适用);
(三)董事会、监事会决议及其公告文稿;
(四)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书面确认意见及监事会的书面审核意见;
(五)按照全国股转公司要求制作的定期报告和财务数据的电子文件;
(六)全国股转公司及主办券商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二条 公司财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在向主
办券商送达定期报告的同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并与定期报告同时披露:
(一)董事会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所做的专项说明,审议此专项说明的 董事会决议以及决议所依据的材料;
(二)监事会对董事会有关说明的意见和相关决议;
(三)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专项说明;
(四)主办券商及全国股转公司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与全国股转公司预约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全国股转公
司根据预约情况统筹安排。公司应当按照全国股转公司安排的时间披露定期报告,因故需要变更披露时间的,根据全国股转公司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公司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收入、净利润、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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