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04-26
证券代码:833711 证券简称:卓易科技 主办券商:海通证券
上海卓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26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
订<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0 票,本议案尚需提交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上海卓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上海卓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运作,
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的作用,加强对董事会秘书工作的管理与监督,公
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及《上海卓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公司设立董事会秘书办公室,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
第三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1名。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
董事会负责。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在聘请董事会秘书的同时,可以委任1名证券事务代
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及
相关工作经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公司章程和证券
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 存在《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情形的;
(二) 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采 取证券 市场 禁入措施 ,期限 尚未届满
的;
(三) 被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或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
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四) 公司现任监事;
(五)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等证券监管部门认定不适合
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如果公司董事会秘书出现不符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
治理指引第1号——董事会秘书》规定任职条件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
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1个月内解聘。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是:
(一)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证券监管部门的指定联络人,负责准备和提交证券
监管部门要求的文件,组织完成监管部门布置的任务;
(二) 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定和完善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
相关规定;
(三) 按规定向证券监管部门办理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四) 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组织制定保密制度工作和内幕信息知情
人报备工作,促使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及相关知情人员在有关信息正式
披露前保守秘密;在发生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向主办券商和证券监管
部门报告并公告;
(五) 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组织筹备工作,参加股东大会、董事
会、监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
签字确认,保证记录的准确性;
(六) 列席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公司有关部门应当向董事会秘书提供信
息披露所需的资料信息。公司在作出重大决定之前,应当从信息披露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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