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04-26
证券代码:833711 证券简称:卓易科技 主办券商:海通证券
上海卓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26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
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尚需提交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上海卓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卓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关联
交易行为,保护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保证公司关联交易
决策行为的公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
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及《上海卓易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
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行为除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外,还需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关联方和关联交易
第三条 公司的关联方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视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或其他组织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公
司的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五)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
称
“全国股转公司”)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
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组织。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及高
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款和第(二)款所列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即
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
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以及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
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及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
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将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人及时告知公司。
公司应当参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及其他相关规定,确定公
司关联方的名单报送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备案,并及时予以更新,
确保关联人名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七条 公司及其下属控股子公司在发生交易活动时,相关责任人应仔细查阅
关联方名单,审慎判断是否构成关联交易。如果构成关联交易,应在各
自权限内履行审批、报告义务。
第八条 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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