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0-04-28
公告编号:2020-016
证券代码:833712 证券简称:观堂设计 主办券商:长江证券
四川观堂建筑工程设计股份有限公司承诺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于 2020 年 4 月 27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尚需提请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四川观堂建筑工程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承诺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对四川观堂建筑工程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其他承诺人及公司的承诺及履行承诺行 为的规范,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 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及《四川观堂建筑工程设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并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中的“承诺”是指: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
人及其他承诺人(以下简称“承诺人”)在股改、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 转让系统挂牌、股票发行、再融资、并购重组以及公司治理专项活动等过程中 所作出的解决同业竞争、减少关联交易、资产注入、股权激励、盈利预测补偿 条款、股票限售等各项承诺事项。
第三条 承诺人及公司做出的公开承诺应当具体、明确、无歧义、具有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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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作性,并符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要求。承诺人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严格履行其作出的公开承诺,不得损害公司利益。
第四条 承诺人以及公司在申请挂牌或上市、股票发行、再融资、并购重
组、公司治理专项活动等过程中做出的解决同业竞争、减少关联交易、资产注入、股权激励、盈利预测补偿条款、股票限售等各项承诺事项必须有明确的履约期限,承诺履行涉及行业政策限制的,应当在政策允许的基础上明确履约期限。
公司应对承诺事项的具体内容、履约方式及时间、履约能力分析、履约风险及对策、不能履约时的制约措施等方面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
第五条 承诺人在作出承诺前应分析论证承诺事项的可实现性,不得对根
据当时情况判断明显不可能实现的事项作出承诺。
承诺事项需要相关主管部门审批的,承诺人应明确说明需要取得的审批内容,并明确说明如无法取得审批的补救措施。
第六条 如相关承诺确已无法履行或履行承诺将不利于维护公司利益,承
诺人应充分披露原因,并向公司提出用新承诺替代原有承诺或者提出豁免履行承诺义务的申请。
上述变更方案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承诺人及关联方应回避表决。监事会应就承诺人提出的变更或豁免方案是否合法合规、是否有利于保护公司或全体股东的利益发表意见。
上述承诺变更或豁免方案未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承诺到期未履行的,视同超期未履行承诺。
第七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时,如原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承诺的相关事项未履行完毕,相关承诺义务应予以履行或由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接。
第八条 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
因导致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承诺人应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九条 除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承诺人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外,承诺人不得出现超期未履行承诺或违反承诺的情形。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协同公司业务部门、财务部门等相关部门对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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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定期进行复查及督办落实。
第十一条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发生或正在履行中的承诺事
项及进展情况。
第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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