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0-07-29
公告编号:2020-023
证券代码:833720 证券简称:ST 网信联 主办券商:华林证券
深圳市网信联动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19 年 10 月 8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19 年 8 月 30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深圳市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倪泽望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王建伟、杨曦(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袁宁武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无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广东格威律师事务所、刘筱玲、祝晓阳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详见网信联动:涉及公司股东之间的诉讼公告(公告编号 2018-021)、网信联动:涉及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 2019-004)。
深圳市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袁宁武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
公告编号:2020-023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 03 民初 547 号民事判决,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1.撤销一审民事判决,改判支持深创投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2.袁宁武承担案件二审全部诉讼费用。
(五)被告答辩状的基本内容:
1. “资本市场公开上市”与《公司法》规定的“上市公司”、主板上市不是同
一概念。从严格意义上说,“资本市场公开上市”并不是一个法律专有名词,
《公司法》或其他法律法规也并未对“资本市场公开上市”的内涵和外延做
出明确界定。按通常文义理解,涉案“资本市场公开上市”概念应解读为“资
本市场”“公开上市”。
2. 一审判决对《2015 年补充协议》的解读及事实认定符合常理及合同原意;
《2015 年补充协议》约定的股权回购请求权是附条件的,现股权回购请求权
的条件未成就。
3. 深创投公司的股权回购的诉请有违诚实信用原则与公平原则。
4. 对深创投公司补充上诉意见的答辩:(1)相关协议当事人就同一事项签署了
两份或两份以上协议的,以后签署的协议为准。这是法律的一个基本准则。
(2)再次强调,只有《2010 年补充协议》、《2014 年补充协议》将股权回购
前提条件表述为“未能成功实现资本市场公开上市”,而不是深创投公司主张
的“实现公司上市”,且《2015 年补充协议》将此前提条件明确界定为标的
公司在新三板未挂牌。(3)标的公司未能在 2015 年前实现资本市场公开上市,
是多方面原因造成的,深创投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证明袁宁武未能勤勉尽责。
至于深创投公司未在《2015 年补充协议》签署前主张其可能存在的股权回购
的权利,自然是其对自身权利的放弃和处分,且该种放弃和处分合法有效并
不违法。(4)新三板平台可以实现股份退出。
三、判决情况(适用于判决或裁决阶段)
公告编号:2020-023
于 2020 年 7 月 27 日收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 2020 年 7 月 14 日作出的民
事判决,判决结果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 295,763.33 元,由深圳市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针对本案诉讼结果,公司拟采取的措施如下:
积极与股东商讨公司经营情况。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深创投上诉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司创始股东于
2020 年 7 月 27 日已收到终审判决书。2016 年创始股东王延生的去世以及投资股
东对创始股东的股权回购诉讼已对公司经营方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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