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0-03-30 17:03:44 股吧网页版
默锐环境: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0-03-30


证券代码:833731 证券简称:默锐环境主办券商:中泰证券

山东默锐环境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议事规则经公司 2020 年 3 月 30 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
过,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行为,保证股东大会合法行使权力,科学决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以及《山东默锐环境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制订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重大事项进行决策。

第三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审议批准公司章程规定的应由股东大会审议的重大交易事项;

(十二)审议批准公司章程规定的应由股东大会审议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公司章程规定的应由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增加资本所筹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
事项。

第四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除提供担保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交金额
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

(二)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的【50%】以上,且超过【1500 万元】的。

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受担保和资助等,
可免于按照本条的规定履行股东大会审议程序。

第一条 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还应当提
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
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
的担保;

(五)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公司为全资子公司
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
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本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规定。

第五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当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一)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的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二)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三)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成交金额(提供担保除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5%以上且超过 3000 万元的交易,或者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上的交易,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七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并应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结束之后的六个月之内举行。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因故不能召开年度股东大会的,应当说……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郑重声明:用户在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