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0-04-27
证券代码:833734 证券简称:华唐新材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
河南华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修订内容
根据《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相关规定,公司拟修订《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修订对照如下:
原规定 修订后
第一条 为维护河南华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 第一条 为维护河南华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称“公司”或“本公司”)、股东和 司(以下称“公司”或“本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非上市公众公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 下简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引第 3 号——章程必备条款》、全国中小企业 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 转让系统公司”)的业务规则和其他有关法法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相关规定和其他有 规及规范性文件,制订本章程。
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十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 第二十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
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作出 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作出
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非公开发行股份(包括实施股权激励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而实施的定向增发);
(三)向现有股东配售股份; (二)向现有股东配售股份;
(四)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五)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国务院证券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国务院证券
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方式。 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
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三)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
的活动。 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
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
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一) 第二十四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至第(三)款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 款至第(二)款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公司依照第二十二条 经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款情形的, 二条第(三)款、第(五)款、第(六)款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 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经三分之二款、第(四)款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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