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0-04-27
证券代码:833734 证券简称:华唐新材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
河南华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河南华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河南华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河南华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明确股东大会的职责和权限,保证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简称“《证券法》”)和《河南华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简称“《公司章程》”)、《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治理规则》”)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公司股东大会,对公司、全体股东、股东授权代理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列席股东大会会议的其他有关人员均具有约束力。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
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
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应当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大会应当在2 个月内召开。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少于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总数10%以上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向全国股转系统报告。
第六条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大会以及股东大会提供网络投票方式的,应当聘
请律师出席并对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结果等会议情况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第七条 合法有效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均有权出席或授权代理人出席股东大
会,并依法享有知情权、发言权、质询权和表决权等各项权利。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自觉维护会议秩序,不得侵犯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落实召开股东大会的各项筹备和组织工作。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九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四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大会。董事会召集股东大会,应当通过相应的董事会决议,并在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5日
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第十条 如果公司设独立董事,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十一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二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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