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7-12
公告编号:2024-057
证券代码:833746 证券简称:宏中药业 主办券商:海通证券
湖北宏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解除限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本次股票解除限售数量总额为 5,01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 12.8%,可交易
时间为 2024 年 7 月 17 日。
二、本次股票解除限售的明细情况及原因
单位:股
是否为控 本次解
股股东、 董事、监 本次解除 除限售 尚未解除
序号 股东姓名 实际控制 事、高级 本次解限 限售登记 股数占 限售的股
或名称 人或其一 管理人员 售原因 股票数量 公司总 票数量
致行动人 任职情况 股本比
例
董事会秘 D 90,000
1 舒志武 否 0.2% 270,000
书
凯默斯医 D 4,920,000
药科技
2 否 不适用 12.6% 0
(上海)
有限公司
合计 — 5,010,000 12.8% 270,000
注:解除限售原因:A 挂牌前股份批次解除限售;B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每年解除限 售;C 离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解除限售;D 自愿限售解除限售;E 限制性股票解除 限售;F 其他
自愿限售解除情况说明
公告编号:2024-057
(一)自愿限售情况
1、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第 2.4.2 的规定,“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亲属,以及上市前直接持有 10%以上股 份的股东或虽未直接持有但可实际支配 10%以上股份表决权的相关主体,持有或控制的本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前的股份,自公开发行并上市之 12 个月内不得转让或委托他人代为管理。
2、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业务办理指 1 号——申报与审核》第十三条:“本指南第十一条规定的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在册股东属于《上市规则》2.4.2 和 2.4.3 规定的限售主体的,应当按照挂牌公司股票限售及解除限售业务办理的相关规定,自股权登记日次日起两个交易日内,通过发行人披露自愿限售公告,承诺自股权登记日次日起至完成股票发行并上市之日不减持发行人股票,并于公告披露当日向全国股转公司申请办理股票限售。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事项终止的,相关股东可以申请解除前述自愿限售”。
2023 年 5 月 5 日,公司召开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为 4
月 27 日),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的议案》。2023年 5 月 4 日,公司对符合前述自愿限售规定的股东张文凯、甘燕、凯默斯医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舒志武持有的全部股份实施完成自愿限售。
2024 年 5 月 9 日,公司收到了北交所出具的《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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