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2-04-25
证券代码:833764 证券简称:斯达电气 主办券商:平安证券
浙江斯达电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浙江斯达电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
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治理规则》”)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 以及《浙江斯达电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公司已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可能对公
司经营、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转让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视同公司的重大信息。
上述信息的对外披露事宜(包括但不限于能否对外披露、是否需要及时对外披露、如何披露等)必须事先征求公司信息披露负责人的意见。如公司相关部门和人员不能确定其所涉及的事项是否属于重大信息,应及时与信息披露负责人联
系。
公司编制信息披露文件,并将信息披露文件及备查文件送达主办券商。拟披露信息经主办券商事前审查后,由主办券商上传至规定信息披露平台,全国股转公司另有规定的除外。公司应当与主办券商约定预留合理的审查时间。
第三条 公司披露重大信息之前,应当经主办券商审查,公司不得披露未经
主办券商审查的重大信息。公司应接受主办券商的指导和督促,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条 公司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指定披露平台的披露时
间,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公告。
第五条 公司发生的或者与之发生的事件没有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准,
或者本制度没有具体规定,但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股票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信息披露负责人,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公司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信息披露义务人,以及依照法律、法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的规定为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在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公司总股本 5%的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其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达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标准的,应当按照要求及时通知公司并披露权益变动报告。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建立信息披露制度、接待
来访、回答咨询、联系股东,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公开披露的资料,准备和向主办券商递交信息披露的文件,与新闻媒体联系刊登披露的信息等。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应对董事会秘书的工作予以积极支持,任何机构及个人不得干预其信息披露工作。公司应当将信息披露负责人的任职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备及披露,发生变更时亦同。信息披露负责人离职无人接替或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指定一名高级管理人员负责信息披露事务并披露。
第八条 由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特殊原因导致本规则规定的某些信息确
实不便披露的,公司可以不予披露,但应当在相关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说明未按照规定进行披露的原因。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为需要披露的,公司应当披露。
第二章 定期报告
第九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可以披露季度
报告,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司应当在相关规定的期限内,按照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编制财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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